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由体育系(田径教研室)负责实施,任课教师具体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系学生课堂教学的考勤与管理。
第二章 考勤管理主要内容
第四条 考勤内容主要包括:旷课、迟到、早退、请假等四种情况。凡教学计划中应修读的课程均实行课堂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均以旷课处理。
第五条 病假、公假、事假
一、学生因病不能上课者,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附有关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系年级辅导员审核批准后,报任课教师登记。
二、学生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事假须陈述原因,申请单经学生所在系年级辅导员审核批准后,报任课教师登记。
三、学生因公假不能上课者,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持相关部门文件和材料,经学生所在系批准后,报体育系审核备案。
第三章 任课教师职责
第六条 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是课堂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人。
第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坚持课堂考勤制度,检查学生到课情况,若发现到课学生人数较少时,任课教师应及时向辅导员反映。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适时将考勤结果反馈给辅导员、教研室,结课后须及时向所在教研室报送考勤记录表(复印件),以备核查和留存。
第四章 考勤结果的认定
第九条 考勤作为决定学生是否具有参加正常考试资格的依据,学生能否参加正常考试应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根据考勤结果共同认定。
第十条 学生累计三次迟到或早退,记旷课一次;旷课累计8学时及以上者或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计划学时1/3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考试和正常补考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因参加学院安排的活动而耽误的课程,按公假处理,不计入缺课1/3学时范围,出勤达到课程计划总学时2/3学时(含公假),且旷课累计不超过8学时,允许学生参加正常考试;凡因参加活动影响考试者,学生本人可提出缓考申请,由辅导员、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报教研室、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进行缓考。
第十二条 公假是指因学生参加学院层级组织安排的活动而需要办理的请假,公假认定须有参加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职能部门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因参加学院组织安排的活动而耽误的课程,可采用自学、随读、辅导等形式完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