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田径代表队运动员课程学习的管理,促进竞赛训练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田径代表队运动员必须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条 田径代表队日常训练按照教训结合的原则进行,运动员训练课可视为其项目专修课。
第四条 田径代表队运动员必须在集训和参赛前按照《忻州师范学院课堂考勤管理办法》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 运动员因集训或比赛期间所缺课程按公假处理(不计入缺课1/3学时范围),所学课程达到规定的2/3学时,允许其参加正常考试;如果确因比赛不能参加考试,由运动员本人提出缓考申请,所缺课程可采用自学和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参加由教研室统一组织的补考,成绩不注明补考字样。
第六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田径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