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体育运动代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是体育院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体育运动水平的优秀人才及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二条:任务
1.加强思想教育,严格制度管理,全面提高教练员、运动员的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知识和专项业务水平。
2.促进教练员、运动员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成绩,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为校争光。
3.充分发挥教练员、运动员的专业特长和骨干作用,推动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4.加强省内、国内间学校体育文化的交流和交往,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5.是我院对运动队建设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我院运动队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学院各运动队制订训练计划、开展队伍建设和进行业绩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组织
1.运动队在体育系领导下,由系球类教研室负责组建、训练和比赛。
2.运动队的各项工作,由球类教研室具体负责协调、管理。
3.运动队实行主教练负责制。即运动队的日常事物、训练和比赛都由主教练负责。教练员应在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方面不断进取。
4.运动队根据不同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采用全年制训练和短期集训两种建队形式。
第二章 运动队
第四条:训练时数
1. 各运动队训练时间一般为每周训练二到三次,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将训练时间报球类教研室备案。
2.各运动队日常训练课时间为一般为90分钟,短期集训可延长至120分钟。
3有重大比赛任务的运动队集训时间可由教练员与球类教研室商定。
4.如有比赛任务需集训的运动员应向球类教研室提出申请,经系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集训、集训时间一般为10—30天。
第五条:各运动队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可对运动员进行调整,并按时将调整后名单报球类教研室备案。
第六条:运动员的校外借调必须通过球类教研室批准。
第三章 教练员
第七条:教练员实行聘任制,由本人申请经体育系考核聘用,聘期一年。
第八条:教练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并能认真履行教练员职责。
第九条:认真贯彻执行运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运动员的政治思想,学习生活及训练、比赛等全面负责。
第十条: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制定年度、学期及课次训练计划。
第十一条:教练员必须认真执行计划。写出训练任务和要求,方法要具体,措施要得力,运动负荷要适当,努力实现训练目标,严格训练、严格管理,每次训练后都要进行小结和考勤登记。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赛前准备工作,加强赛纪、赛风教育,力争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赛后认真搞好总结并及时将比赛文件交球类教研室归档。
第十三条:教练员负责办理运动员比赛报名手续及参加有关的技术会议,开好赛前的动员大会、准备会,遇重大问题需请示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作主,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无论参加那一类比赛,结束后,教练员要及时清理财务、服装、器材等手续。并对比赛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交教研室。
第十五条: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运动员的招生、选拔、调整及比赛分配工作。
第四章 运动员
第十六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身体健康,本人愿意,经选拔录取后,方可成为运动队队员,要形成梯队。
第十七条:运动员必须思想进步,学习努力,注意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服从教练安排,团结队员,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在比赛中要发扬勇敢顽强的拼搏精神,做到胜不骄、败不馁。
第二十条:爱惜学校的体育器材和运动服装等,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或损坏,按规定赔偿。
第五章 学籍队籍
第二十一条: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运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的文化课学习必须合格,每学期有二门主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停训或减训一学期,如有三门以上主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则退队。
第六章 训练补贴
第二十三条:补贴方法
1.凡我系运动队的教练员和正式队员,根据球类教研室所规定的时间参加训练和比赛,均可享受训练补贴。教练员带队训练学时计入相应学期学校教学工作量总学时数中,教练员的补贴标准按日常训练工作量的30%折算课时,集训期间日常训练工作量的50%折算课时,按课时费发放。
2.运动员的训练补贴标准:运动员日常训练每天补助10元,集训期间每天补助30元,比赛期间每天补助60元。(每年调整一次)。
3.训练补贴,每学期申请一次,教练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做好申报手续。
4.教练员严格执行训练考勤制度,按实申报。对无故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对长期不参加训练的运动员要及时调整出队。
第七章 奖励方法
第二十四条:奖励方法
1.凡经体育系同意,代表忻州师范学院参加全国、省,市以及各类大学生体协所组织的正式比赛,获取前八名的运动员,均可获得奖励(根据学院报批,适度给予奖励)。
2.凡经体育系批准,代表忻州师范学院参加上述以外的其他正式比赛,获取前六名的运动员,将根据所参加比赛的规模、水平、级别参照上述执行。
3.运动员比赛奖励按学期进行,教练员必须在学期结束前,将所带运动队和运动员的比赛成绩上报体育系(附竞赛规程和成绩证明)。
4.教练员、领队奖励按年度进行。奖金根据学院报批,适度给予奖励。
5.运动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参赛级别,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学分加分。
第八章 违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为了保证运动员有良好的学习、训练、生活环境和正常的秩序,使运动员不仅在训练、竞赛中出成绩为校争光。同时还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道德修养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基本素质,成为合格的大学生,必须加强落实对运动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运动员违反纪律,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凡一学期无故缺训、缺课(文化课)6次以上或经常不参加班级各项活动,经教练员或指导员上报者给予训练补贴降级处分。
2.凡一学期无故缺训、缺课(文化课)三分之一以上经教练员或指导员上报者,给予勒令退队处分。
3.凡因教练员管理不善、训练不力,导致运动员训练课纪律涣散,运动成绩明显退步,经体育系行政讨论决定可解聘教练职务。
本条例自二0一七年三月起执行,本条例解释权属体育系球类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