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字〔2013〕59号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为调动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良好学风和校风的形成,进一步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我院注册的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
评选名额为各系当年本、专科毕业生总数的5%。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2、诚实守信、团结友爱、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师生反映良好。
3、学习刻苦、目的明确,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身体健康。
5、在校期间获得过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及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杨清钦奖学金获得者。
6、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7、专业主干课程总成绩排列名次在本专业三分之一以内,其他课程总成绩排列名次在二分之一以内。
8、响应国家号召,自愿服务就业项目计划(“三支一扶”、“晋西北”、“村干部”、“预征入伍”)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
四、评选程序
各系根据评选标准和比例推荐出人选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授予“忻州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